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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惠及我市30万城乡居民


发布时间:2014/8/7 | 来源: | 点击次数:833

日前,我市正式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筹集标准,完善了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这些制度将惠及我市30万城乡居民。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12个档次

通知规定,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和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由市政府全额代缴。

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进行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2015年1月1日起,市政府将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60元的补贴。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全部继承

通知规定,2014年2月21日起,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2013年7月30日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5元

通知规定,2014年5月1日起,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元。

一次性发放500元丧葬补助金

本次政策调整还涉及到丧葬补助政策。据了解,之前只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才能享受到这一政策,而新调整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中,参考了职工养老保险的这一做法。通知规定, 2014年7月1日起,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将一次性发给500元的丧葬补助金。(王军杰、姜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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