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450元
发布时间:2015/3/5 | 来源: | 点击次数:996
根据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我市从2015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从3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月工资最低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14.5元。与去年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月标准增长了100元,小时最低工资增长了1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原山东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潍坊市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里;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则包含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