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潍坊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社保发【2016】16号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效能,做好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现将制定的《潍坊市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市社保中心。
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6年4月8日
附:《潍坊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工作办法(试行)》
潍坊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工作办法
(试行)
根据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人社【2016】5号文件做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潍人社【2016】2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效能,做好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愿意承担医疗服务工作的新增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和主体事项发生变更(包含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性质等变更)的协议管理医药机构。
二、评估程序
(一)资料审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查医药机构的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方可进行进行实地评估。
(二)成立评估小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成立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小组。评估小组人员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三)实地评估。评估小组按照《实地评估标准》逐项进行评估,详细记录实地评估情况,进行评分,评估小组及申请评估机构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
(四)综合评估。对评估分数60分的医药机构,根据网络承受能力,定点医药机构布局等情况,在实地评估基础上,结合其经营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具备医保服务条件的医药机构名单初步意见。
三、工作要求
1.针对实际,提高认识。评估工作是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各级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实现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公开。
2.规范操作,严肃工作纪律。医药机构要确保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在实地评估过程中如发现违规及虚假材料,两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评估小组专家在实地评估过程中应统一评分标准,严格按照相应《实地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并签名确认评估结果。
3.组织有序,严格时间限制。各相关部门及医药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及申报程序开展评估工作,逾期不予办理。
附:1.《住院医疗机构申报协议管理实地评估标准》
2.《门诊医疗机构申报协议管理实地评估标准》
3.《零售药店申报协议管理实地评估标准》
附:1-3医药机构实地评估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