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防暑降温费你领了吗
发布时间:2017/7/18 | 来源: | 点击次数:819
6月份以来,我市连续高温天气,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昌邑市人社局提醒各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及时足额为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规定,我市现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同时,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并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