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柳疃镇辛安小学设立公告
单位名称:昌邑市柳疃镇辛安小学
单位地址:昌邑市柳疃镇西辛安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英龙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360万元
本单位的宗旨:以小学教育为本,在遵循小学生发展规律基础上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从小养成良好品行和行为习惯,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公民奠定基础。
业务范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政策和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素质;重点抓好学生教育教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教育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承办市教育和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举办单位:昌邑市教育和体育局
昌邑市柳疃镇辛安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昌邑市柳疃镇辛安小学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昌邑市柳疃镇西辛安庄村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36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昌邑市教育和体育局。
本单位的法人登记机构是:昌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登记监管机构是:昌邑市委编办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以小学教育为本,在遵循小学生发展规律基础上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从小养成良好品行和行为习惯,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公民奠定基础。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政策和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素质;重点抓好学生教育教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教育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承办市教育和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党支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
发挥政治领导的职能;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权限:
保证监督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在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设置党支部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共2人。书记由校长担任。由副书记承担本单位党组织日常工作。
经费保障:公用经费列支。
第十五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
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抓好典型示范。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昌邑市教育和体育局。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审核本单位的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推荐)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主管部门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公开选聘。主要行政负责人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决策机构)的决议;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昌邑市教育和体育局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十九条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学校管理岗位、课堂教学岗位、课外教学岗位、教辅育人岗位等岗位。
岗位设置方案报人社局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嘉奖、调整、降职等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开;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 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符合简易注销登记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策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