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就诊须知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潍人社?2013?130号)、《关于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潍人社〔2014〕6号)规定,我市统筹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一、关于签约及变更 (一)签约主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选择一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登陆潍坊人社局网站:www.sdwfhrss.gov.cn→首页→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政策→从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公布名单文件查找医院),并与之签订《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单位职工也可由所在单位与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签约时间:签约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 (三)有效期限: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为一个医疗年度(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协议期限内不得变更签约医疗机构。
(四)协议变更:协议期满后需变更签约医疗机构的,应在签约时间内到新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签约手续,原服务协议自动终止,新服务协议自当年4月1日起生效。协议期满后未变更签约医疗机构的,视为续签服务协议。
二、关于参保人员就医及结算方式
(一)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签约医疗机构办理联网就医手续。
普通门诊医疗费在签约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由于参保单位缴费不及时造成暂缓结算的,等单位正常补缴费用后,由签约医疗机构报销暂缓部分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因同一疾病从初诊到治愈连续治疗的,作为一次就诊处理,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和一次一般诊疗费。
(三)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三、关于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享受
(一)支付范围。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诊疗费用。不予支付的项目及内容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支付标准。凡符合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单次门诊医疗费用超20元以上的部分,由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签约医疗机构):
乙方:参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参保类别: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所属县市区: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首次签约
□再次签约 原签约医疗机构名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潍人社?2013?130号)、《关于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潍人社〔2014〕6号)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二条 乙方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与甲方签约,签约后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医疗年度需变更签约医疗机构的,于每年1月1日至
第三条 乙方与甲方签约时,甲方应积极配合,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乙方的签约。
第四条 乙方与甲方签约后,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第五条 乙方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甲方就医时实行联网结算,未联网结算费用不予报销。甲方应认真核实乙方身份,及时将就医信息上传至社保经办机构,并打印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单,按结算单收取乙方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并开据发票,其余部分由甲方与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六条 甲方应遵循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为乙方提供医疗服务,并做好就诊登记,及时建立门诊病历,真实、规范地书写门诊病历、处方,原则上使用规定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不得拒绝乙方合理就医。
第七条 乙方应当自觉遵守门诊统筹有关规定,不得干预医务人员的正常诊疗行为,不得自行索要药品或检查。对于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伪造证明(单据)等骗取普通门诊医疗待遇的,除追回有关费用外,停止其本医疗年度内的普通门诊待遇,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所有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如对履行协议情况发生争议,本着平等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若甲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停止联网结算资格或暂停、取消门诊统筹定点资格,本协议自行解除,乙方另行选择其它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本协议有关内容,如遇普通门诊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乙方签约其他医疗机构生效后自动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约医疗机构(章) 参保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