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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8 种特殊慢性病实现门诊医疗报销


发布时间:2015/3/5 | 来源: | 点击次数:1099

  

 

    为逐步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我市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8 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报销。截至目前,我市已认定了989人,并即时发放了《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证》。

  据了解,门诊特殊慢性病是指病情较重、常年用药、符合住院治疗指征、但可以在门诊实施治疗的疾病。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28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金按比例报销。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我市一(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二、三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一家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患有规定疾病的参保人员携带相关材料申报,经鉴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统一的《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证》。自发证之日起,参保人员在有效期内可享受相应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须携带社保卡、诊疗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联网就医手续。未联网就医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门诊特殊慢性病根据病种设定不同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病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是200元、600元、900元),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60%;按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

  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限额计入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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